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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三 節 港區安全 ( 104年08月13日)
第 45 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之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