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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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三 節 港區安全
( 104年08月13日)
第 52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發生災害,公民營事業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