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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之執行 ( 104年08月13日)
第 6 條
前條公告內容應依核定之設置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
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三、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
四、申請資格與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五、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六、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時程與標準,及核准駁或評決方法。
七、與投資興建契約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