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年03月18日)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