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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年03月18日)
第 12 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