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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 103年03月18日)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