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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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1 條
證書不得使用於其他非證書所認定規格之產品,亦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擅自使用或偽造、變造證書者,應依法追究相關民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