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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2 條
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