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4 條
獲證產品之規格、功能、製造流程有變更者,獲證廠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提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