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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5 條
本部對獲證廠商得實施不定期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獲證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產品之檢測費用,應由獲證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