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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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6 條
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彙整前三個月販售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項目、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