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6 條
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彙整前三個月販售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項目、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