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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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3 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資格。
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
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
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
五、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