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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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7 條
前條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而可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准駁建議,必要時至現場評核或執行產品抽測;如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逾期未修正者,應作成駁回建議。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經第二項實質審查後,本部應召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