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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8 條
經依前條審查通過者,本部應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其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五、證書編號。
六、證書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