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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 105年01月18日)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業園區名稱。
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
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廢止生效日。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