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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 111年09月29日)
第 5 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