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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開發契約 ( 99年11月10日)
第 14 條
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
三、履約保證金。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
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
六、風險分擔。
七、契約終止事由。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