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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開發契約 ( 99年11月10日)
第 16 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實地督導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