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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開發契約 ( 99年11月10日)
第 19 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