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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開發契約 ( 99年11月10日)
第 20 條
公民營事業應依核定進度辦理受託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而增加支出之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