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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11月10日)
第 3 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