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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11月10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作業;如依前條第三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甄選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