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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 99年11月10日)
第 7 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