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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 ( 107年05月24日)
第 22 條
促進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對象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法人。

輔導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