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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5月24日)
第 26 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