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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年11月15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開發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施工地點、範圍。
二、施工內容。
三、開工及完工期限。
四、開發保證金金額。
五、開工前之準備。
六、施工不善之處置。
七、施工完竣驗收。
八、終止事項。
九、爭議處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