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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年11月15日)
第 14 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有擴大造地範圍之情事,依第八條規定,就擴大造地範圍之面積收取審查費。
二、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屬前款以外情形者,按次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