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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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99年11月15日)
第 16 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其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依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