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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99年12月22日)
第 4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擬訂規劃構想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案建議,規劃小型園區。

前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案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小型園區規劃構想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及設置法令依據。
二、計畫範圍、位置及土地使用現況。
三、土地權屬及取得方式。
四、產業說明及分析。
五、園區設置計畫。
六、園區開發、招商及管理模式說明。
七、預估經費。
八、對於地方經濟效益、居民就業及環境保護之綜合評估分析。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