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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99年12月22日)
第 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之小型園區,供低污染且屬地方特色產業之中小企業進駐者,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