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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99年12月22日)
第 9 條
前條申請補助之機關所檢附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機關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