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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9年12月29日)
第 10 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八類食品製造業及第九類飲料製造業工廠,於「製造、加工生產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及其使用原料」及「使用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下列負擔:
一、製造、加工生產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及其使用原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標示不實。
(二)變質或腐敗。
(三)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四)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五)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六)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八)攙偽或假冒。
(九)逾有效日期。
(十)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二、使用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標示不實。
(二)有毒者。
(三)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四)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