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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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9年12月29日)
第 2 條
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於設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附加「高爐與高爐間中心點距離至少保持一百四十公尺以上」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