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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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 100年04月28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核發補償金,應事先將核發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限期催告仍未領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補償金提存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