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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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0年07月19日)
第 10 條
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