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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0年07月19日)
第 9 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