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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年07月26日)
第 13 條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載明下列事項之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補助成果之權利歸屬及管理運用責任。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