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補助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補助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補助計畫之執行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