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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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年07月26日)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成效追蹤或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