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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年07月26日)
第 21 條
前條之協助、獎勵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或法人。

協助、獎勵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