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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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年07月26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以外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