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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年07月26日)
第 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