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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0 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使用標章時,應依產發署註冊之圖樣辦理,非經產發署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