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第二類產品之業者遭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驗證資格或其他原因而喪失其驗證資格。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買賣MIT微笑標章使用權。
六、取得MIT微笑標章之業者違反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或其他有關產品品質驗證基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MIT微笑標章用於未獲授權使用產品或作為他用。
二、未依規定申請自行印製而自行印製。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
四、經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其產品不符合產品品質驗證基準,或生產製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與申請文件所載資訊不符。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第二類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廢止標章使用權授與之業者,自廢止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