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 109年05月26日)
第 3 條
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