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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20日)
第 6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
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
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