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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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執行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