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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1 條
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