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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3 條
業者為確保本計畫之落實,應訂定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改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