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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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5 條
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